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2618号
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此之前原告已经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4元,原告已预交231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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