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102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1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施工费9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对公账户,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执行标的款95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325元,合计96325元,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对公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标的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1执2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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