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871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郑社会,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5年8月21日,汉族,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6元,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雄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崔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