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1执保127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1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申请人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以4671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以4671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1执保1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