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1民初1368号
原告:陕西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7元,减半收取3248.5元,由原告陕西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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