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宫村文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841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碧波潭村,组织机构代码:6605745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负担执行费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绍兴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实地查找。经执行网络系统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至2020年3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绍兴迪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46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