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67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官村文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全,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星火路55号。
负责人:郑贵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原告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原告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16元,减半收取计17308元,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