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官村文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全,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星火路55号。
负责人:郑贵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鲁0302民初3567号民事裁定,冻结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账户存款3477038.74元,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市淄川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银行存款3477038.74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