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村文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84104。
法定代表人丁国建。
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孙端街道碧波潭村,组织机构代码:660574501。
法定代表人陈飞春。
被执行人陈飞春,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9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陈飞春、***应共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471018.4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被执行人陈飞春、***应共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084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128元,案件受理费43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陈飞春名下杭州银行60×××41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206607.37元。被执行人陈飞春(证券帐户A11×××97)持有的云赛智联31股及相应红利、ST沪科138股及相应红利、锦江投资46股及相应红利、上海电气322股及相应红利、申能股份的红利,本院已依法冻结,因其变现价值不大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截止2020年6月18日,扣除诉讼费4339元、相应执行费289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99378.3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未按规定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飞春(同时系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执行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飞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7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浩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