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483号
申请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街道***文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258410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某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星火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2MB28935191。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某管理服务中心银行存款1767249.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某管理服务中心银行存款1767249.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