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23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南县金丝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南县建司)、商南县金丝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丝峡镇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已生效的(2019)陕1023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清偿三原告工程款1357765.02元(含管理费和税款),并由金丝峡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办法: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同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万元;其余757765.02元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以上分期付款的款项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税款和管理费从中予以扣除。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商南县建司、金丝峡镇政府均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南县建司、金丝峡镇政府支付工程款757765.02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商南县建司、金丝峡镇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商南县建司、金丝峡镇政府已将本案执行款757765.02元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清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费997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3执4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