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3民初387号
被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55。住所地: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东岗。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璐
书 记 员 陶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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