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3民初147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子),女,汉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东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居民。
原告*顺宏与被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于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于被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闫婉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兵
书 记 员 陈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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