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民初785号
原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东岗。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班林,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县某某局,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县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家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