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50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643688989,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裴思楠,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裴思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兵050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59482元,已执行491401.2元(含利息31919.2元),尚有6000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050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本 成
审判员 孟 庆 辉
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狄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