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5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八十九团。
法定代表人:方喜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兵05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8103930元,已执行0元,尚有810393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三正彩板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我院出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502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智京
审判员 潘宁
审判员 杨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