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康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康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116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335970.89元,受理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信息,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鑫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杨建辉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 0 一九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吴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