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长民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陕0116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682092.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44900元、执行费131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其余额较少,故本院暂不予扣划;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