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9673号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樊明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霜,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养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鑫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陕西立美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由原告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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