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恢1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256839元、违约金53985.31元、诉讼费2113.25元、执行费4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〇 一 九 年 八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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