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8)陕0116执恢1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鑫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256839元、违约金53985.31元、诉讼费2113.25元、执行费4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继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