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304号
申请人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丹璞。
委托代理人路欣悦。
被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管理。
申请人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953295.39元,保全标的为953295.39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953295.3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953295.3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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