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867

 

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

法定代表人宋管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红梅,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权。

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112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0499内存款15755785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新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商洛国用(2014XXX号,宗地编号为XXXX-XX],以上保全标的共计15755785。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15755785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191216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0499内存款15755785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新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商洛国用(2014XXX号,宗地编号为XXXX-XX],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