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财保842号

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梅,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权。

申请人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19年12月16日对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内存款15755785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予以继续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伟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内存款15755785元继续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