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5406号
 
原告: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2PGC4Q。
法定代表人:杨丹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23741585K。
法定代表人:宋管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666元,剩余6666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0二0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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