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3执异14号
本院在执行(2017)浙060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工商企业注销证明、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申请执行人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已注销,本院(2016)浙060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中确定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由申请人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承受,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决议作出如下决定:因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人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解散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后,原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债权归属出资人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享有。2020年12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萧)准予注销[2020]第372807号工商企业注销证明,准予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注销。现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变更浙江三狮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2017)浙0603执130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仁康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章亚伟
书记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