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昊阳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6789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李东,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昊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中学东。

法定代表人:刘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北京市朝阳昊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昊阳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