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465号
原告北京楚北发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楚北发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楚北发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楚北发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