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县红十字会祥和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谷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五里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谷县红十字会祥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甘谷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5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谷县红十字会祥和医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星 君
审 判 员 周叶梅
审 判 员 高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娜
书 记 员 姚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