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195-1号
原告邹雄师,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阿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邹雄师与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08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089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谭小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