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瑞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2019)克仲调字第17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5,304,109.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7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形成书面还款计划及担保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500,000元、利息1,059,780.82元、违约金22,369,589.01元,共计13,929,369.83元。和解协议中双方确认分期五次还款,2022年8月30日前还款1,8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还款2,000,000元,2022年10月30日前还款3,5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还款3,5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还款3,129,369.83元,第三人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凌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春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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