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依大漠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依大漠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法定代表人:仝天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依大漠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仲裁委员会(2021)克仲调字第136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依大漠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8155484.16元、利息9518923.25(截止2021年11月21日,剩余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以未还款项为本金案年息7%计算至付钱之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53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2022年7月8日、12月15日、2023年2月3日共三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人民银行开户信息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2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大漠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
3.于2023年2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
4.2023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大漠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向本市不动产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不动产信息。
6.2023年2月10日,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了本院上述的执行经过,其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暂未执行到财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凌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