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5871号
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民终7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5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经***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案号为(2019)湘0103执790号。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并扣划执行款16639577元,执行费81308元,共计16720885元,已执行结案。
因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一、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0月28日,湖南省高院作出(2019)湘民申4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2年5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67519.07元及相应利息,经核算利息为1425798.75元(以8468918.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标准年利率4.75%,从2016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8日利息为1252007.73元;以445732.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标准年4.75%,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8日利息为55338元;以75286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标准年4.75%,从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8日利息为118453.02元),履约保证金511000元,履约保证金利息86229.5元(以51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367592.55元,共计12058139.87元。
据此,(2022)湘民再11号民事判决与(2015)天民初字第05461号民事判决差额为4367472.07元(16425611.94元-12058139.87元),孳息为540674.84元(以4367472.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65%,自2019年4月10日计至2022年8月31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0316.3元(以4367472.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2年5月31日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执行费52184.63元,共计5030647.84元,该款应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30647.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执 行 员 陈 汉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