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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并、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3民初3108号 原告:**并,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 负责人:***。 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阿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并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本院告知原告**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预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皮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斯塔法  **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