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03114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东风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田继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兵1001民特49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5425元(其中:运费30000元、迟延履行金5000元、执行费425元);
二、如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新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宿耀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