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1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03114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东风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田继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善,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北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运费20000元、迟延履行金2000元、执行费230元。现已执行15000元,尚余70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001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江梅
审 判 员 韩新民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双娟
书 记 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