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1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031146,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田继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001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春雷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韩新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怀雷
书 记 员 宿耀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