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03114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东风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田继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新疆新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67905元的冻结、扣留、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春雷
审 判 员 韩新民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双娟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