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麦提尼亚孜·麦提如孜与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32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麦提尼亚孜·麦提如孜,男,维吾尔族,1996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新疆洛浦县。
被执行人: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3491XXXX
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甘肃省山丹县,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麦提尼亚孜·麦提如孜与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3224民初6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1155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550元。
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叁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