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城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702执98号 申请人:阿拉山口城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09194396X2,住所地阿拉山口市友谊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89581094J,住所地石河子市南山新区南八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城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7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22191.13元,案件执行费623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4年9月6日、9月25日、11月7日、12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阿拉山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税务局查询税务缴纳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5、办案期间出差至被执行人注册地石河子市现场调察,本院向新疆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税务局查询税务缴纳情况、交通警察支队查询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轮后查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6、2024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发布。 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422191.13元以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案款、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制作笔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