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克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02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主任。
被告:克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5一921号。
法定代表人:陈留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菡,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克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6.69元,减半收取计1968.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 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