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2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豪,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新22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丽        捍
审判员 阿不都如苏力达尔古西
审判员 郝    慧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鹤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