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民监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新疆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二审上诉人***因与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司马义阿不都
?审?判?员??米娜娃莫合买提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