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201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新民四路宝丰商业街4#楼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执行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中,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1820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2201执1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高 晖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瓦热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