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3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77467。

法定代表人:王连子。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温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3939027T。

法定代表人:朱国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民再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5447416.55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华鑫大厦B座不动产,因无权属登记暂不能处置。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已受偿8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绍兴柯桥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君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孔 敏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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