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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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4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炯,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以上二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章雅珍,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章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7463.6元,减半收取1373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卫东
审判员孙世光
审判员王晗莉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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