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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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3执53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77467。




法定代表人:王连子。




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34469。




法定代表人:吕晓华。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3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8611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20日本院已受理其他债权人对其的的破产清算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并向其发送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3执5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戴张奎


审判员王炳江


审判员王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