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982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东安村10-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炯,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