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

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5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767739257H,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512536539,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20)天仲裁字55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96833.7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26968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支付案件受理费40376元、处理费20188元、承担执行费80097元,以上四项合计12837494.70元;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菜篮子配送中心综合楼工程、1-3号库土建工程范围内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甘05执26号】,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罗家沟面积45902㎡国有仓储土地使用权(抵押于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附属物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所得价款35265328元。202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支付其案款1150万元,其余款项予以放弃。2021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领取享有受偿权的拍卖所得价款1150万元,执行费80097元已扣缴至本院执行费专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望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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