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

***与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8执保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04月20日,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保全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邵陇新,任公司总经理。

***与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秦安县城关营业所银行账号为xxx账户中的存款116785.80元进行冻结。申请保全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函(保单号甘:x**)提供抵押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甘1228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书,并移交执行。

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保全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秦安县城关营业所银行账号为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秦安县城关营业所银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16785.8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旭东

审判员  马 高

审判员  苏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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